关于印发《437必赢会员中心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职研发【2016】6号
各系、部、处、室:
《437必赢会员中心专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请在科研处网站下载。
特此通知。
437必赢会员中心
201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437必赢会员中心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院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学院的科学研究,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保护学院及个人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教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和学生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科研处作为学院专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有关专利事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
第二章 专利权属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办法视为职务发明创造:
1、在完成本职工作或履行学院交付其它任务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学院物质技术等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零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做出的发明创造;
3、学院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岗位一年内申请的,并与在学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聘用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授权人均应标明“437必赢会员中心”,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即申请人为学院,发明(设计)人为个人。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做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 学院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须在双方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协议中无约定,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均属于学院。
第九条 学院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得以个人或者亲属的名义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或在其它单位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如在专利公报上或其它信息、资料中发现与学院科研项目、职务发明创造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有关等情况的专利时,学院有权核查该申请人与本院发明人的关系,该申请人在发明该项专利的过程中是否利用了学院的物质条件等;如查出侵犯了学院的权益,除向专利局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外,还将对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追回个人非法所得、赔偿学院经济损失等处分。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十条 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简称“三性”)做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做出预测分析。
第十一条 对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项目,先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填写《437必赢会员中心专利申请申报表》(附件1 )报科研处,由学院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申报,科研处负责协助专利申请人与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人委托书》(附件2)。任何教职工和参与学院科研开发的学生或外聘人员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私自申请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第十二条 发明人在专利代理人的指导下完成申请专利所需材料。发明人应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原始材料包括:①文献检索报告;②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③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④附图及其说明等。
第十三条 为保护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应用等均应在办完专利手续,取得专利申请号后进行。
第十四条 凡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核准,报学院审批,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并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在新产品开发研制、新工艺研究、对企业的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凡有申请专利价值的,应及时向科研处进行登记,以免延误专利申请时机。
第十六条 对职务发明是否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是否撤回及专利权的提前终止等,发明人可提出理由和建议,决定权在学院。
第四章 专利许可贸易
第十七条 凡学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其有关专利技术的实施由科研处归口管理。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应建立专利档案并归档。其内容包括专利申请书、代理人委托书、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和摘要、有关技术资料、专利证书等。
第十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系部,有实施专利技术的义务,应积极开展专利许可证贸易工作,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学院鼓励校内各系部和科技人员多种方式开展专利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科研处协助各有关系部做好本校职务发明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工作,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签定后,须将合同副本留科研处一份。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转让属于学院持有的专利技术成果。
第二十条 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于长期不能实施、或已丧失实施价值,或虽已实施但长期无经济效益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有提前终止权。
第五章 专利费用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权属于学院的职务发明专利,附属科研项目的,其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授权办登费、首年年费及专利授权后三年内的年费原则上从项目经费支出。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没有科研经费,由学院科研经费支出。学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涉外专利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由于数额较大,由学院领导研究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学院《科研奖励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利技术实施的报酬。以技术转让方式将学院所有的发明专利技术和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提供给校外单位和个人实施的,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分配比例分别为专利发明人和为专利实施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一次性报酬70%、学院30%。专利发明人和为专利实施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报酬的比重由双方商定,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但专利发明人所得报酬不低于一次性报酬总额的50%。
第二十六条 由学院自行组织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转化的,且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发明、实用新型技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三年内,从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作为专利完成人和为专利实施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一次性报酬。双方在一次性报酬总额中所占比例和要求同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实施专利技术转化的,在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技术成果所占股份大小的基础上,可用不低于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作为在研发和实施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的股份,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第二十八条 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专利成果,按高新技术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学院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或造成学院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院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对于触犯法律的,学院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在学院教学、科研、创作以及产业开发活动中,对采取剽窃、篡改、欺骗、假冒专利权手段,获得荣誉、待遇或者报酬奖励的教职工,责令其立即改正,退还非法所得,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待遇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之处,按《专利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