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发〔2016〕10号
关于印发《437必赢会员中心学分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437必赢会员中心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437必赢会员中心
2016年5月12日
437必赢会员中心学分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建立与我国现行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相适应、具有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和竞争活力、符合培养学生规律的教学管理制度,促进教师教学积极性、创造性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分制的指导思想。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进程为核心、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课程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指标、以取得一定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学分制的指导思想是:改革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模式,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理念,优化学生知识结构与人才培养过程,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的兴趣特长,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意思维、创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年学分制是以学年为时间单位,以必修课制和选修课制相结合为基础,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用学分绩点衡量学习质量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可根据学院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相对自主地安排自己的学习。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课程体系由通识课(公共基础课)、行业基本能力课(专业基础课)、岗位专项能力课(专业核心课)、能力拓展课(岗位方向课)、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课等组成。
第五条 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必修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选修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可以选读的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选修课又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选课)。
1.必修课: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
公共必修课指根据国家教育部要求,教学计划设置的公共基础课,如:“思政课”、大学语文、高等数学、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大学生学习与职业发展指导、创新创业教育、体育、军事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社会责任教育与社会实践调查活动等。
专业必修课指体现本专业特点及专业宽口径要求的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岗位方向课。
2.限选课:是学生在专业领域范围内,按照培养目标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明确规定该专业学生在限选科目中应修的课程数目和相应的限选学分总数,限选课应尽可能综合化,并形成小模块组合,学生应在学院提供的范围内选修其中的某一或多个模块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任选课:是指为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满足其兴趣爱好、发挥其潜能、提高迁移能力、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而开设的课程,分为公共任选课与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是指社科、人文、艺术、经济或其它类别课程,专业任选课是指拓宽知识技能、深化提高专业知识技能、培养创新意识和科技能力为主的课程。
公共必修课与公共任选课由教务处、基础部与各专业教研室共同设置,逐步建立学院公共任选课数据库。专业必修课、限选课与专业任选课由各专业教研室设置。低年级的任选课一般以拓宽普及类课程为主,高年级的任选课一般以深化提高和培养科技能力为主,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根据本人意愿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必修课、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应按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均衡设置。为了保证选课的机动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每学期必修课与限选课的周课时数一般不得突破24学时。
第三章 学分
第六条 学分包括学时学分和质量学分。学时学分主要用于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完成数量;质量学分主要用于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完成质量。学时学分简称学分,质量学分简称绩点。学分包括课程学分和非课程学分。
第七条 课程学分数按照该课程所需的教学课时数及课程性质确定,各类课程学分数的计算方法与规定如下:
1.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取舍。
2.普通课程一般每18学时计1个学分。
3.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每周计1个学分,按学时开设的每18学时计1个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大型的习题课、实验课、实习实训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国防教育、社会实践与社会责任教育、劳动课、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
4. 体育课为必修课,每学期2学分,共计6个学分。
5.创新创业教育贯彻在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计6个学分。
第八条 毕业生最低学分规定。各专业根据自身特点确定毕业生最低学分为125学分左右。其中,必修课学分应占毕业学分的75%左右;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应占毕业学分的25%左右。
第九条 所有学分课程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不合格,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合格,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不计绩点。
1.考核成绩与绩点折算方法
百分制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 |
绩 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0 |
五级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 点 |
4.5 |
3.5 |
2.5 |
1.5 |
0.0 |
2.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某门课程学分绩点,即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结算,作为综合考评及奖励学生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所学课程(环节)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所学课程(环节)的学分
第十条 课程学分获取。课程学分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
1.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取得考核资格,考核评价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者,经审查确认后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入,并取得相应学分。
2.独立的实践教学环节(实训周),学生出勤率达80%以上,经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综合实践教学作为一个完整的学分计算单位,不拆开计分。
3.课证融合课,可以实行“以证代考”,考级通过,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非课程学分取得。非课程学分由互认学分和奖励学分构成。
1.互认学分是指参加其他函授教育、自考、社会培训、网络学习或校际课程等途径获得的学分。学分互认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创业实践活动、技能大赛、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方面取得成绩,对照《滁州职业学院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由学生所在系出具证明材料,经活动具体负责部门审核、教务处审批,获得相应的学分。
3.以上非课程学分,属于同一范畴和类型的,以最高学分为准,不重复计分;以上非课程学分总和不得超过本专业要求总学分的1/3。
第四章 课程选修
第十二条 课程选修原则。新生入学时,各系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详细介绍专业定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毕业要求。学生选修课程门数和顺序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选课。学生可在老师和辅导员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开课计划进行选课,一般情况下,在校生选课每学期不能低于20学分(顶岗实习学期除外),最高不能超过30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选修管理。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0周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等开课计划,并印发课程选修通知。必修课由学院统一安排,学生无需选择;选修课由学生根据个人志趣和专长以及修学分的计划,用学号登录学院教务管理软件选修课程,第14周完成课程初选。某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人数不足的课程停开,学生于第15、16二周内改选其它课程。
要加强考勤与课堂纪律管理。任课教师要负责对每节课学生的出勤进行考勤。缺课超过该课程的1/3课时、迟交或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的1/3、缺实验达到1/3者,平时成绩以0分记载;严重破坏课堂纪律或经常迟到早退等,任课教师应当及时与系部及辅导员联系,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病事假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并于课前交给任课教师。
第五章 补修与补考、重修与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而未修读的课程应及时申请补修。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的两周内提出补修申请,填写《滁州职业学院课程补修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补修。补修的学生可根据学校具体开课情况或插班补修或自学补修,期末参加相关年级相应课程的考试。如上课、考试时间皆有冲突,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考试成绩视同缓考处理,如学生至毕业学期学院仍没有开设相关课程,可在毕业前补考时申请考试。
第十五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旷考、作弊除外)和一次毕业前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成绩计为60分(或及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须办理缓考手续;凡擅自旷(缺)考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以旷(缺)考或作弊论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十七条 重修的学生原则上需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则由课程所在系部在对应的下一学年学期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统一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2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课程所在系部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第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已修读合格的课程,与现专业课程要求一致或高于现专业课程要求的,经各系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免修,实行学分互认。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公选课学分。
对学习成绩优秀(上学期平均绩点达3.5及以上)或学有所长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免修(或免听)。每学期课程初选结束时(第14周),学生填报《437必赢会员中心课程免修(听)申请表》,经过系部汇总和初审,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学生可以直接参加该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与绩点。含有实验实训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实训并获得通过后,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与绩点。
“思政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实验实训课、实习课与毕业设计、创新创业培训、社会责任教育课等各种实践课程或活动不得申请免修(听)。
有条件的系部要积极开展辅修专业课程教育,合理的设置辅修课程。学生选择辅修专业课程应交纳辅修课程学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学籍与教学管理等事项,仍按学院现行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