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437必赢会员中心全日制高职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学生自进入高职学籍起才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省财政下达的额度为准。按省厅要求的进度发放。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二)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三)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资助人数、等级划分和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院分配,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各年级。名额分配时原则上向低年级适当倾斜。省扶贫系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享受最高等级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标准为2000、3000、4000三个等级。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教育厅要求的进度发放。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十月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和监督
(一) 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系根据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将享助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严格审核,提交学院“三奖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将审定名单上报省厅。
(二) 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三) 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系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公示期间按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答复之前应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职学发﹝2013﹞3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