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曰:处在官员职位上,意味着权力也意味着责任,对于工作重大失误官员是应该承担责任的,在刑不上大夫的古代,担不担责任实际上就在乎国君的一句话而已,春秋时期的李离在国君明确允其免责的情况下,坚持为断案失误而自愿赴死,奏响了一曲以生命捍卫法律的壮歌,被司马迁载入《史记》。
李离伏剑的故事,发生在春秋时期的晋国,当时晋国国君是春秋五霸之一的晋文公。作为执法官的李离用自己的死来捍卫法律的尊严,在两千多年后的今天,当我们读到这个故事时依旧会感觉到一种莫名的悲壮。
《史记·循吏列传》: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当刑,失死当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他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人死罪,就把自己关押起来定了死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过错。”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并未让位给下级官吏;享受俸禄多,也没和下属平分利益,现在我听了下级错误的汇报而判人死罪,却把罪转嫁到下级官吏身上,是没有听说过的。”他推辞而不接受宽恕他的命令,晋文公说:“你如果自以为有罪,我也有罪吗?”这是为其找进一步的托辞,想让李离接受劝告了,而李离说:“狱官遵守法纪,错误地判刑,应判自己的刑,错误地判人死罪,就应判自己死罪。您认为我能听察细微的事情,就能判断案情,所以让我当狱官,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判人死刑,罪责应当死。”于是他仍不接受命令,用剑自杀而死。
“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对于李离的殉法,《韩诗外传》引用《诗经》中的这一句诗来评价,司马迁在《史记》中点评“李离伏剑,为法而然。”
王子曰:李离为维护法律的公平而自愿伏剑赴死开创了一个先河,后世出现过“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返”愿为朋友而赴死的荆轲,还有“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甘为变法而赴死的谭嗣同等等,较之于他们,李离的事迹并不显赫,李离的牺牲在历史上只泛起小小浪花就沉寂了,李离的行为甚至有些矫枉过正,被人不解。但是“李离伏剑”的典故却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珍贵案例和鲜活教材。从现代价值观来看,李离伏剑在法制史上是有着非常超前的责任意识,其进步意义是明显的。李离视法律高于生命、高于皇权的思维,却与支撑中国社会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专制政体是格格不入,中国自古有“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李离反传统而为之,故而是另外一种“离经叛道”,这恐怕也是他的名字和事迹在历史的长河中常常被淹没的主要原因。现如今依法问责已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既强化制度问责力度,又增强自我问责意识,社会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体系,才能更加完善,整个社会的运行,也才会更加有序。这样来看,李离用生命付出的代价没有白费,他恪守司法公正不惜以身殉法的壮举,树起了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丰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