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各项经费的核算,简政放权,落实学校二级机构经费支出的主体责任,明确经费立项管理和经费使用审批权限,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支出性质分类
1、各部门包干支出:按学校预算编制管理规定,根据各部门职工人数、学生数的人均定额经费标准核拨给各部门的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各部门日常办公(包含办公用品购置、办公设备维修、公务或业务出差差旅费、招待费、学生就业、党团活动及学生活动等)、邮电通讯(电话费)、就业创业、零星教学维修及零星实训耗材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2、学校行政办公支出:为维持教育教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相关日常支出,包括公务接待费、车辆运行费、水电费、网络通讯费、办公设备购置费、手续费及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3、人员支出:工资、课时费、福利费、社保费等支出。
4、教育教学专项支出:由具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的招生就业、师资建设、教学质量工程、成人教育与培训、学生思政、学生资助、教学设备与图书购置、批量教学实训耗材购置、实验实训及教学设备大修费、体育维持费、学生大型活动费、学生实践教学及其他日常公用教育教学支出。
5、科研支出:学校科研处的科研项目与人事处的人才项目支出。
6、党建费用:与党的建设相关的支出。
7、基本建设支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购置、大型修缮及零星工程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等支出。
8、后勤服务支出:为维持学校正常运行而发生的行政后勤维修费、绿化费、物业费等支出。
二、经费立项审批权限
各部门应合理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做到细化预算支出项目(应编尽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预算编制流程严格编制各项经费预算,报学校预算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党委会批准。相关使用部门严格执行“先立项,后使用”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已纳入年度预算的各项支出。
(一)学校行政办公支出立项审批
行政办公支出中公务接待费和未在年初预算中明确使用项目的其他日常公用支出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立项审批:
1、各部门公务接待费应严格执行《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
2、未在年初预算中明确使用项目的学校日常公用支出使用前需执行立项报批制度:
(1)、一万元(含)以下经费立项,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审批;
(2)、一万元至五万元(含)经费立项,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审批;
(3)、五万元以上经费立项,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复审后,由院长负责审批。
(二)教育教学专项支出立项审批
1、一万元(含)以下专项经费立项,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审批;
2、一万至五万元(含)专项经费立项,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副院长负责审批;
3、五万元至三十万元(含)之间专项经费立项,各业务承办部门报分管工作的副院长初审,经分管财务副院长复审后,由院长负责审批;
4、三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含)之间专项经费的立项,由各部门报分管工作的副院长初审,经分管财务副院长复审后,报院长办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负责审批;
5、一百万元以上专项经费立项,由各部门报分管工作的副院长初审,经分管财务副院长复审后,报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负责审批。
(三)科研支出立项审批
科研支出立项审批权限根据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四)党建支出立项审批
党建支出立项审批权限根据学校相关党建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五)人员支出立项审批
人员支出立项审批权限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临时发生的人员支出需报经院长同意。
(六)基本建设支出和后勤服务支出立项审批
学校基本建设支出需要在使用前办理立项审批(其中债务还本付息支出按贷款合同办理)。后勤服务类支出中,除公开招标根据中标合同执行的支出外,均需要在使用前办理立项审批。学校发生基本建设和后勤服务有关支出前需要按以下分级审批权限办理立项:
1、一万元(含)以下经费立项,由分管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审批;
2、一万至五万元(含)经费立项,由分管工作的副院长初审后,由分管财务副院长负责审批;
3、五万元至三十万元(含)经费立项,经分管工作的副院长初审,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复审后,由院长负责审批;
3、三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含)之间的经费立项,经分管工作的副院长初审,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复审后,报院长办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负责审批;
4、一百万元以上的经费立项,经分管工作的副院长初审,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复审后,报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负责审批。
三、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部门包干支出批报
部门包干经费实行分级审批,各部门发生费用报销时,应通过网上报销系统,正确选择包干经费项目,确定经费来源,然后按以下分级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流程:
五千元(含)以下的,各部门由主要负责人审批(院系由行政负责人审批);
五千至一万(含)之间,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一万至五万(含)之间,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工作的院领导初审后,由分管财务副院长负责审批。
4、五万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初审,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复审后,由院长负责审批。
(二)学校行政办公支出批报权限
发生行政办公支出时,由承办部门及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以下分级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流程:
1、五万(含)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工作的院领导初审后,由分管财务副院长负责审批。
2、五万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初审,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复审后,由院长负责审批。
(三)教育教学专项支出报销审批权限规定
教育教学专项支出报销时必须附有经过审批的立项申请,并按以下专项支出立项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教育教学专项支出报销执行以下审批权限规定:
1、一万元(含)以下经费报销,由各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2、一万元至五万元(含)之间经费报销,由各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复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审批;
3、五万元以上经费报销,由各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复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复审后,由院长负责审批。
(四)科研支出批报权限
科研支出经费审批权限根据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五)党建支出立项审批
党建支出经费审批权限根据学校相关党建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六)人员支出批报权限
人员支出由职能部门及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以下分级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流程:
1、一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2、一万至五万(含)之间,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工作的院领导初审后,由分管财务副院长负责审批
3、五万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初审,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复审后,由院长负责审批。
(七)基本建设支出和后勤服务支出批报权限
学校基本建设和后勤服务有关支出报销时按以下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1、五万元(含)以下的支出项目报销,由各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复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审批;
2、五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报销,由各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复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初审,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复审后,由院长负责审批。
四、未纳入年初预算的不可预见支出项目立项与批报权限
因不可预见原因造成需要在不同专项支出项目间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由业务承办部门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并按前述经费立项审批权限履行立项报批手续,方可使用经费。
五、其他规定
1、部门包干支出的使用权限归各部门,由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履行管理和审批责任,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2、各具体承办业务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流程办理各项经费使用和报销手续。以确保学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3、学院纪委和内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对学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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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9日